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 代 表 人 伊利莎白.凱夫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彥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章毓群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UBS」 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五類之稅務諮詢顧問 服務,經准列審定第00000000號聯合服務標章。嗣原告對之提出異議, 為被告機關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經提起訴願仍被駁回,而提起本訴。從 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