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 原告
- 宏濠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
八十九訴字第一四四○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南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