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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杰陳雅香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告
欣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參加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其「自行車座墊之PU彈簧組接構造」係硬質塑膠製成之內殼,前端設有鼻錐部,底端設有嵌置部,後端設有寬擴之承載部,一支撐架由金屬桿一體彎折而成,具有一彎折部,嵌設於嵌置部;其中內殼承載部底端兩側各設有一固定桿,固定桿由座墊內殼一體延伸,固定桿底端設有一螺孔;支撐架兩端分別向外彎曲成C形狀之接合部;二護蓋斷面概呈ㄇ形狀,底部設有嵌置槽,護蓋頂面設有一穿孔,供套設於各固定桿頂部;二PU彈簧,內部設有一穿孔,分別套設於固定桿,頂部嵌置於護蓋之嵌置槽;二固定座斷面概呈I形狀,內部穿設有貫孔,供套設於固定桿底端,並藉由一墊片及一螺絲螺固於固定桿底端之螺孔,固定座外部設有一環槽,環糟糟壁相對應之二側面對應設有一平面,而另外之二側面則為外凸之弧面,以便於支撐架二接合部嵌置入並迫緊,具有組裝簡便及良好之避震性等情,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關係人即第三人乙○○以本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檢具申准在先之第00000000號「自行車座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公告影本等,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為本件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第三人訴經經濟部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二二七六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被告重為審查,為「本件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智專(九)○五○四一字第一三七四○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迭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第三人(原告經通知未到)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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