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六號
- 原告
-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評定,將原告註冊之商標撤銷,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評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