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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九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九號

原告
殷客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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