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陳明邦、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台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即第三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三日以其「電子訊號插頭」係絕緣殼體具有收納槽,收納糟內設有複數凸條; 電線固定裝置裝設於收納槽內,具有複數個平行於收納槽走向而貫通設置之通孔 ,通孔彼此間不相通,電線固定裝置之表面對應絕緣殼體之凸條設有相對應數目 之槽道,藉凸條與糟道相互緊密嚙合,使電線固定裝置不偏擺等情,向被告(原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項規定等語,檢具第00000000號「模組式電話插頭之改良」新 型專利案之專利公告及專利說明書等影本,對之提起異議。嗣經被告審查,為異 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八八)智專(八)○四○二四字第 一三九五二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迭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第三人(原告經通 知未到)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