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王立杰陳雅香黃本仁

  • 當事人
    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即第三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三日以其「電子訊號插頭」係絕緣殼體具有收納槽,收納糟內設有複數凸條; 電線固定裝置裝設於收納槽內,具有複數個平行於收納槽走向而貫通設置之通孔 ,通孔彼此間不相通,電線固定裝置之表面對應絕緣殼體之凸條設有相對應數目 之槽道,藉凸條與糟道相互緊密嚙合,使電線固定裝置不偏擺等情,向被告(原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項規定等語,檢具第00000000號「模組式電話插頭之改良」新 型專利案之專利公告及專利說明書等影本,對之提起異議。嗣經被告審查,為異 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八八)智專(八)○四○二四字第 一三九五二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迭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第三人(原告經通 知未到)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