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瓊文陳雅香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
美商.尼伯康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耐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右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參加人代表人「陳輝崇」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 瓊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雅 香

法 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