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 原告
- 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社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 複代理人
- 黃登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山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折疊床之構造」新型專利,另有數件被舉發案,現分別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審理中,此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在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記明筆錄,及被告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智專三(一)○二○○八字第○九○三一○○○三七二號函附卷可稽,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各案之裁判,對本件判決結果有影響,自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在各該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