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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立杰陳雅香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
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社長)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黃登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山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折疊床之構造」新型專利,另有數件被舉發案,現分別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審理中,此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在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記明筆錄,及被告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智專三(一)○二○○八字第○九○三一○○○三七二號函附卷可稽,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各案之裁判,對本件判決結果有影響,自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在各該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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