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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立杰劉介中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
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社長)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黃登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山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行政法院)當時受理中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專利舉發事件,其判決結果,牽涉本件,經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三件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七號、第二五○四號及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六號判決在案,有該三件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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