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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立杰陳雅香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丁○○(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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