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會計師) 丁○○(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