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參加人
- 飛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飛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工作檯檯板之傳動構造」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關係人即第三人飛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嗣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九)智專三(三)○五○三一字第○八九八九○○○九二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及被告(第三人經通知未到)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