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戊○○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 成(八八)智專(七)0五0一七字第一一五一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 議成立,不給予原告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 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