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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八)智專(七)0五0一七字第一一五一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不給予原告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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