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人 乙○○律師
-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陳明邦
- 訴訟代理人 丁○○
- 參 加 人 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關係人)
- 代 表 人 丙○○
- 送達代收人 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八)智專(七)0五0一七字第一一五一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不給予原告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