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
- 被告
- 代 表 人(縣長)蘇貞昌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訴前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已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