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五號
- 再審原告
- 事利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朱恩烈(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行政法院(改制後為最高行政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始成立,前未處理過該案,本院非屬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所指之「原高等行政法院」,依前開規定,本院對其再審之訴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