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 當事人
    萬東洋行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萬東洋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萬春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欄中關於「葉百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瓊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