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萬東洋行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及民國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誤載為「陳安春」,應更正為「甲○○」;原裁定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誤載為「陳萬春」,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之記載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