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 原告
- 善騰太陽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林義夫部長)
- 參加人
- 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以「自然虹吸式太陽能集熱裝置」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案,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間後,發給新型第一三一九三一號專利證書,經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九四號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