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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二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介中帥嘉寶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二號

原告
大基隆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為

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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