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四號
- 原告
- 龍騰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