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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四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四號

原告
龍騰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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