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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
    甲○○、陳明邦、乙○○

  • 當事人
    高而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高而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一種與汽車音響相 結合之行動電話免持聽筒」向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公告暫准 專利為三七○九四九號,經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 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 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四一五○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 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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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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