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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陳雅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原告
德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高福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福源(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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