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六號
- 原告
- 伊索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林義夫部長)
- 參加人
- 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陳長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美商艾克林美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ASI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二類之汽車零組件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八七三五一二號商標,嗣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七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其審查為異議不成立,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三○三○號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美商艾克森美孚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