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一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
參加人
喬日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喬日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以參加人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申請之00000000號「保護電流過載安全開關之切換結構」新型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案),未具新型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而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由,檢附第00000000號「具保護線路之開關結構」、第00000000號追加一「具保護線路之開關結構追加一」新型專利案,對於系爭專利案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八九)智專三(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九五○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琍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