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六三號
- 原告
- 名哲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台
財訴字第○九○○○三七七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而誤列財政部為被告。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
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