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林義夫部長)
- 參加人
- 宏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參加人
- 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宏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十日以「具角度定位之軟性接桿構造」,向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之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00一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等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審查,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八九)智專三(三)0五0二五字第0八九八九00一八六二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等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