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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 當事人
    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德森 送達代收人 羅 行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之前手陳茂欽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CPU散 熱片之固定裝置」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0三五四 一號專利證書,旋陳茂欽將專利權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九0)智專三(二)0 四0二0字第0九0八九000四四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 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 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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