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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六九號

確認徵收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葉百修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六九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邱鴻森
原告
丙○○
原告
丁○○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羅名威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己○○
辛○○
輔助參加人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縣長)
訴訟代理人 庚○○

        癸○○

        壬○○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之判

決原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部分,原載為:「訴訟代理人 己○○ 住同右」

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己○○ 住同右辛○○ 住同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葉百修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六九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徵收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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