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 原告
- 王主機械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以「自動車床攻牙檢測裝置(追加一)」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審查編為第00000000A01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以(九0)智專三(三)0五0五四字第九0八九000一九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