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五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五四號
- 原告
- 學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 參加人
- 美商環球影城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美商環球影城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巨星全球影城及圖All StarUniversal Cinema City」服務標章,作為其註冊第一0一六一八號正標章之聯合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一類之電影院服務,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一0一六三四號聯合服務標章。嗣參加人以該註冊聯合服務標章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二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九0一三五號服務標章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九八二四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被告復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九0四六七號服務標章評定書為系爭服務標章註冊無效之評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