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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
捷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參加人
科昇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明志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科昇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以「具透氣通道之中央處理器散熱片」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一五三七六號新型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成立,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嗣後被告自行撤銷原處分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一九八○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科昇科技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科昇科技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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