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 當事人
    挪威商‧密蘇特斯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八一號 原   告 挪威商‧密蘇特斯股份有限公司(Mistex Holding AS)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晉章 簡印芬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以「MISTEX」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九類之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車、消防泵、消防用自動灑 水器、水霧滅火器材等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八四九八六二號商標 ,嗣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 第十四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其審查為申請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二四七○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 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