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
- 原告
-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賴永吉(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聶齊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嵩山律師
- 右 一 人
- 之複代理人 丙○○
-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准由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其代表人陳思明更換為甲○○,並由新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符規定,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