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郭芳煜總經理
- 送達代收人
- 鍾添錦律師 新竹市○○路166巷1弄2號6樓之1
- 訴訟代理人
- 鍾添錦律師
- 被告
- 宗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張 瓊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