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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四六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四六號

原告
順宬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順宬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四六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參照上述規定,希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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