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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尹大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四五巷六弄九號五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
送達代收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 瑞 晃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方偉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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