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萬東洋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萬春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欄中關於「葉百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瓊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