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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萬東洋行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萬春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欄中關於「葉百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瓊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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