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 原告
- 萬東洋行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萬春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欄中關於「葉百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瓊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