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三號 原 告 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克勞得.徐露叵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張毓群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以「UBS瑞士聯合銀行」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六類之 銀行、信託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儲蓄 存款、辦理票據貼現及放款、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辦理保證業務、簽發信用狀 、辦理匯兌及外幣收兌、代理收付款項、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 債券、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非保本 保息之信託資金、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代 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 服務、辦理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簽證及承銷業務、保管箱出租業務、辦理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辦理出口外匯、進口外匯、一般 匯出及匯入匯款、外匯存款、外幣貸款、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外幣間保證 金交易業務;不動產估價、買賣、租售、租賃之仲介服務申請註冊,作為其註冊 第三八三七一號「LOGO of 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in colours)」服務標 章之聯合服務標章,並聲明圖樣內之銀行不在專用之列,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 審定第一一二四0六號服務標章。嗣原告以該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 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案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 ,發給中台異字第八八一00九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 願,遞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