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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 法定代理人
    甲○○、陳明邦、丙○○

  • 原告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關 係 人 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由被告機關審定給予 專利,並對外公告。原告則於公告期間對上開審定專利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 不成立之審定,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關 係人上開新型專利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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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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