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關 係 人 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速八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由被告機關審定給予 專利,並對外公告。原告則於公告期間對上開審定專利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 不成立之審定,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關 係人上開新型專利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