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航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賴文萍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 參 加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向被告檢舉怡利電子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利公司)尚未取得專利權,卻濫發信函予原告之 交易相對人,指明原告所製售之產品已有專利侵害之情事,並要求受信者停止與 原告交易,且未明示該專利僅經審定公告尚被異議中,有違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案經被告調查結果,以八十九 年九月二十六日(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五三八九—○○四號函復原告,略以怡 利公司寄發敬告函係基於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依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不適用該法之規定。至原告與怡利公司就產品專利範圍之鑑定意見 所生爭議,非公平交易法規範範疇云云。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 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