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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四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四號

原告
蔻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沈世宏(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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