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林義夫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憲祖律師
林志剛律師
林金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Kitty galant」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四類之「雨傘布、桌巾布、床單、枕套、被褥」等商品,向原處分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註冊第八六八0四二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七、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以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中台評字第八九00八六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經(九0)訴字第0九00六三0一七二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