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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百修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中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被告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丙○○市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參加人為興辦中山二三二號(榮星)公園工程,經報奉行政院中華民國(以下同)七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七二○二五七號函准予徵收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五三四號等二十五筆公私有土地之土地改良物,並經被告以七十八年七月四日北市地四字第二九一二九號公告徵收。惟土地改良物中有關游泳池之補償部分因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與原告協調,並未同時辦理公告徵收,嗣因與原告協調會議均未能達成協議,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即繕造游泳池建物補償清冊,依規定由被告以八十年五月一日北市地四字第一五○四六號公告徵收。嗣原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請求確認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被告公告徵收榮星花園游泳池池體之徵收處分無效」為由,向被告提出申請,被告即以原告來函併附相關資料影本,移請內政部轉報原徵收核准機關行政院核處,並副知原告,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需用地及執行機關,由其提供有效適切之資料,有助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因認參加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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