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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
鼎記織襪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世馨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參加人
義大利商‧史代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義大利商‧史代芬諾‧加伯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義大利商‧史代芬諾‧加伯那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以「D&G DOLCE & GABBANA」商標作為其第五二一六五八號「DOLCE & GABBANA」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男裝、童裝、褲子、領帶、圍巾、運動鞋、襪子、吊帶襪等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七九八九七六號聯合商標。參加人於系爭商標註冊公告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原申請指定使用之襪子、吊帶襪商品減縮,減縮後商品為「男裝、童裝、襪子、領帶、圍巾、運動鞋」等商品。嗣原告以該註冊聯合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台評字第八八七一九九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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