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八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佳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佳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以「溫度顯知結構(二)」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四九七七二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佳葆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八九八九○○二○七八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