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二號
- 原告
- 德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高福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福源(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