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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一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城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具再生使用結構之熱敷袋」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二0一0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首段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以(九0)智專三㈢0五0五四字第0九0八九0000九六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國城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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