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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陳明邦、丙○○

  • 原告
    甲○○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參 加 人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以「管件防脫接頭裝 置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以(八九)智專三(三)○五○五一字第○八九八九○○二一七二號專利異議審 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 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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