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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有關交通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樹埔闕銘富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

原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羅欽仁(主任委員)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甲○○市長)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交訴

八十九字第六九二○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訴時,其起訴狀雖記載羅欽仁、李源鴻二人為原告之代表人,惟經本院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裁定命原告補正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原告之關係後,茲據其提出萬象大廈第十四屆第二次會議紀錄,且陳明李源鴻並非原告之代表人,應由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即羅欽仁代表原告為訴訟行為,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分別為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

三、本件原告因被告於八十五年五月八日核發北市停場登字第一二一之一號停車場登記證予訴外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該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收益之權益,遂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蓋於訴願書上之收文日期)向交通部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上開停車場登記證。經查上開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地點位於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即原告大廈所在一樓廣場),其停車位數量計小型車二十六格,有系爭停車場登記證存根、停車場相關位置圖等附原處分卷可稽,而原告乃萬象大廈住戶設立之組織,依其住戶居住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停車場之客觀事實,堪認原告於被告核發該停車場登記證當時,即已知悉系爭行政處分之存在。況萬象大廈住戶譚一川、陳含羨與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因請求返還系爭停車場土地事件,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號民事裁定確定有案,有上開判決及裁定附本院卷、原處分卷及訴願決定卷可稽,另據訴外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具狀向交通部陳稱:「..李源鴻、鄭尚宜、林美梅等三人於八十四年間與南華公司間因停車場使用權歸屬事件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客戶敗訴確定,南華公司有權使用停車場。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號)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九一四號)..為證..」等語,則原告大廈住戶對於訴外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被告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事實,於提起上該民事訴訟時,自難謂為不知情。又縱依原告所稱其係在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就北市停場登字第一二一號停車場登記證事件向交通部提出答辯書時,始知悉系爭北市停場登字第一二一之一號停車場登記證之核發,惟被告係於八十五年五月八日即核發該北市停場登字第一二一之一號停車場登記證,距原告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提起訴願當時,亦已逾三年,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自不許原告就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交通部以其訴願之提起,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徵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理由,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已無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交通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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