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四號 原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龍雲翔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英商‧WMS PVCu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張秋卿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英商‧WMS PVCu五金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以「改良之門窗多點閉鎖機構」向 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 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該專利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 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 八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八)智專(九)0六00七字第一三九三五二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 日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六六二八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被告乃重為 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八九)智專三(三)0五0五一字第0八 九八九00二一五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 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