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日商‧星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王建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長欣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長欣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長欣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老花眼鏡放藏殼之蓋 殼樞接結構改良」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為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案,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四七○五○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十七日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原告不服,於八十九年十 月五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一九八○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長欣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長欣光學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